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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10年才能參選 新移民:被當二等公民

2016/12/12 17:19(2023/7/18 13: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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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團體12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國籍法三讀修正雖有所突破,但部分法條卻越修越惡,且仍規定新移民須歸化10年以上,才能參選民意代表等公職,他們認為,這是將新住民視為「二等公民」。中央社記者陳俊華攝 105年12月12日
新住民團體12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國籍法三讀修正雖有所突破,但部分法條卻越修越惡,且仍規定新移民須歸化10年以上,才能參選民意代表等公職,他們認為,這是將新住民視為「二等公民」。中央社記者陳俊華攝 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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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新住民團體指出,國籍法三讀修正雖有所突破,但部分法條卻越修越惡,且仍規定新移民須歸化10年以上,才能參選民意代表等公職,他們認為,這是將新住民視為「二等公民」。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限制,未來不須再提供財力證明;另外,外國人申請歸化,可在取得國籍1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洪滿枝,以及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茜今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劉茜表示,修法將歸化要件從「品行端正」改為「無不良素行」,但她感受不到政府誠意到底在哪裡,政府說要多元平等,「不要一方面推南向政策,一方面又高規格檢查、提防我們」,政府應拿出誠意。

李佩香說,對這次修法非常不滿,雖有立委提案刪除新移民要歸化10年後才可參政的規定,但最後仍維持現行法條文,她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若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權利不是跟中華民國國民一樣嗎?為何有這樣的限制?「如果我今天出來參選,人民也支持我,那有何不可?」

洪滿枝表示,修法後雖放寬,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喪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亦可申請歸化。她說,但喪偶後要跟夫家繼續來往,還要舉證才能歸化、取得身分證,「這樣合理嗎?」

他們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視爭議法條,重視移民團體提出的疑慮,保障新住民人權,修改不公平的法律與制度。1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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