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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法 張景森:第一階段發展綠電

2016/10/18 21:27(10/18 21: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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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8日電)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今天表示,「電業法」修法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將發展綠電及電網公共化,待電業管制與管理配套運作成熟後,再有條件的啟動第二次修法。

行政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行政院長林全指示經濟部積極辦理電業法修法事宜,張景森今天召開「電業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他表示「電業法」修法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次修法有關多元供給的部分是開放綠能,目的在於追求電力的穩定供應、發展綠電,同時也將建立輸配電的機制,使電網公共化。

另外,由於電業管制需要多元機制,待運作成熟後,再討論是否開放傳統輸電業者,因為電業管制機關相關配套若不完整,將造成供電安全的疑慮。因此,在第一次修法完成,且電業的管制與管理配套運作成熟後,再有條件的啟動第二次修法。

張景森說明,未來修法通過後,社區、水利會、農民團體、縣市政府、再生能源廠商等,共同成立再生能源公司,成為地方型、分散型、社區型的電業。且修法通過後,將對台電實施排碳量的管制,因此除了自行投資再生能源,台電可能需要與再生能源業者合作,並形成夥伴關係,在台電與能源兩者皆進行轉型的情形下,未來電業多元供給將可大幅提升。

至於相關團體所提意見,包括發電端綠電先行、售電業排放管制、電業資訊公開、既有民營電廠(IPP)未來不僅售予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電網智慧化、一定規模電業要設置獨立董事、電業管制機關功能及售電業的節能義務等,均已納入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政府希望藉由穩健推動第一次修法,營造友善綠色電力發展環境,後續待相關運作及機制成熟後,再推動第二次修法。

經濟部表示,二次修法將循序漸進,第一次修法在修法通過後1至2年半將完成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可躉售、代輸或直供方式售電,並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同時開放傳統發電業,但其電力僅能售予公用售電業。另外,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成立電業管制機關;公用售電業需執行電力排碳係數與備用容量之管制。

至於第二次修法,經濟部表示,將開放第一次修法後新建傳統發電業允許代輸、或直供予用戶,導入發電市場競爭,並開放設立一般售電業。

今天審查會議計邀集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經濟部、原能會、台電公司、台電工會及相關團體等約40個單位出席與會,相關法條審查歷時6小時馬拉松式工作,完成審議50條,預定明天續審。1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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