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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籲彈劾應記名投票

2016/9/14 14:48(9/14 16: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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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4日電)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呼籲,行使彈劾權應該要記名投票,「任何事不能躲在機密底下」,監察法也應該與時俱進檢討。

監察院昨天下午通過監委仉桂美、李月德及王美玉等3位監委調查「復興航空GE235南港空難事件」調查報告,並在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提案糾正民航局,媒體提問若民航局疏失嚴重,為何不彈劾?意外引發監委呼籲行使彈劾應該要記名投票。

王美玉指出,昨天調查報告提出來要糾正民航局,但是因為依監察法規定,彈劾案在移送公懲會之前不能對外透露,礙於規定,所以今天記者會上無法回答媒體或證實相關問題。

媒體再追問依民航局的缺失議處相關人員的層級應該到哪裡?王美玉說調查報告提出後要求議處相關人員,應該是職責上的主管,不會是只有基層人員。

但她隨後表示,「在這裡讓我結結巴巴講,覺得很難過,我想要講的是,我認為彈劾權應該提出來被檢討,應該要記名投票」,立法院即將對司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記名投票,監察院彈劾權應該要行使記名投票,「不然你現在問任何問題,我有洩密之嫌」。

她進一步說,早上看了監察法規定,彈劾案在移送公懲會之前不能對外宣洩,要不然就是洩密,所以很抱歉,大家要討論的不是來逼問誰應負責或有沒有彈劾這件事,而是行使彈劾應該要記名投票,對社會大眾有交待、對歷史負責接受人民檢驗。

仉桂美接著表示,體制上問題將來有討論空間,她個人意見是支持王美玉看法,彈劾案必須要記名,這樣才無損委員的專業,但能否扣回監察法第13條,也就是記名算不算洩密,將來法理上大有討論空間。

媒體另提問懲處名單若不滿意還會再提彈劾嗎?王美玉回答,根據監察法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有2次機會,彈劾2次都沒有過就不能再提彈劾,過去有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及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案彈劾未過案例,可是由於第5屆監委人數不夠所以我們只有1次彈劾權,「而本案已經沒機會再提彈劾」,但她緊接說也不能證實這個案子有沒有提彈劾。

王美玉呼籲監察院可否在行使彈劾權上記名投票,「任何事不能躲在機密底下,天底下沒有永遠的機密,機密總有解密的一天」,但目前法就是這樣規定,監察法已經多少年沒有修改了,所以應該監察法要與時俱進,因為記名投票是負責的,展現為何你支持或反對,這都要接受人民檢驗。

最後王美玉表示,現行的制度設計讓人覺得職權行使受限,且第四屆監察委員讓監察院背負了一個負面形象,就是張通榮案彈劾2次都沒過、黃世銘案也是彈劾2次沒過。1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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