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檢察官要求高 監院:133人遭彈劾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日電)監察院今天指出,過去4屆共成立彈劾案491案、彈劾1142人,其中法官、檢察官有133人,監院認為,法官應有更高道德標準,彈劾法官有懲前毖後目的。
根據監察院統計,監察院第2屆至第5屆(截至105年7月21日止)共成立彈劾案491案、彈劾1142人,其中法官、檢察官計有104案、133人。第2屆至第4屆的法官、檢察官彈劾部分,共98案126人,法官74人、檢察官52人。
監察院指出,第2屆到4屆,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或職務法庭判決後,撤職19人,包括有井天博、黃丁全及莊明智等;休職22人、降級15人、減俸2人、記過29人、申誡17人、免議14人、不受懲戒5人,尚有3人仍審理中。
監察院表示,第5屆監察委員從103年8月1日就職至今,成立彈劾案41案、彈劾61人,其中法官及檢察官計6案、7人,約占第5屆彈劾案件的15%,而法官部分有3案3人,為王俊隆、陳鴻斌及曾雨明,檢察官則有3案4人,為吳岳輝、李宗榮、吳文政及顏漢文;後經職務法庭判決,王俊隆降壹級改敘,吳岳輝、李宗榮、吳文政3人申誡,陳鴻斌、顏漢文及曾雨明等案仍審理中。
監察院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分別代表國家負責偵查、起訴犯罪及審理裁判,地位崇高、責任重大,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的道德標準,監察職權的行使,對傳統民主國家較難監督領域,即對違法失職法官、檢察官等的彈劾,可達懲前毖後、整飭官箴目的。
監察院表示,法官法公布施行前,監察院對經審查會決定成立法官、檢察官彈劾案件,處理程序與彈劾一般公務員相同,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法官法公布施行後,依據該法第51條第1項及第89條第8項規定,法官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懲戒,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的懲戒程序,已與一般公務員遭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程序有別。
監察院說,法官法第50條明定,依其應受懲戒的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若法官受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懲戒,公務員資格即被剝奪,亦不得充任律師。該法強化對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手段,使懲戒功能大為提升。1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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