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為保全追徵檢可扣押被告財產
2016/5/27 20:04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檢察官為了保全追徵,必要時可以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
日前食安風暴時,為了要追徵廠商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立法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讓檢察官可以依法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
過去檢察官僅能針對可以當作證據或得沒收之物進行扣押,但在食管法修法後,為了讓其他犯罪也能適用,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檢察官為了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並且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查封、扣押。
而相關被追徵的扣押物,如果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或不便保管、保管須費過多的話,可以變價後保管價金,變價在偵查中由檢察官進行,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被沒收、追徵的扣押物,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後,法院或檢察官可以裁定或命令相當的擔保金後,撤銷扣押。
此外,為了預防檢察官濫權,扣押須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情況緊急有立即扣押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但應於3天內陳報法院,法院如果認為不應允許,應於5日內撤銷。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並在7月1日開始施行。
為了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對於保全扣押的修正,立法院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9等。
不過,原本也是配合修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處理時突然有10多名國民黨立委進到議場高聲喊反對,而另定期處理,並未三讀。1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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