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2016/5/6 14:1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公司或商業負責人若因業務犯刑法妨害風化等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處該公司勒令停業,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三讀條文增訂,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行政院表示,三讀條文增訂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勒令歇業,期能有效遏止色情等犯罪行為,以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公司負責人涉及妨害風化、妨害秘密等罪,負責人會與公司進行切割,負責人雖遭判刑確定,但公司還是繼續營業,未來有法可管,公司可以勒令停業。
另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也將條文中「幼稚園」文字配合修正為「幼兒園」。10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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