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退輔官兵分類分級有法源
2015/12/16 16:15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軍退輔條例部分條文,將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確立「分類分級」輔導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法源依據。
現行退輔機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對象是服役滿10年、取得榮民資格的退除役官兵。為配合推動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將採「分類分級」概念,除持續服務榮民,新增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為服務對象。
三讀修正通過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明訂,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狀況,依退除役官兵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條文明訂,施行細則由輔導會訂定,各項施行辦法則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鎮湘在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對於國軍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能有所保障,尤其是在分類分級方面,發揮很大功能,對於未來國軍招募具有一定影響力,「徵兵是義務,募兵是職業的選擇」,如果沒有誘因,很難讓人把從軍當作終身的考量。
陳鎮湘說,軍人的付出與其他行業有差異性,像是人身自由、安全性、照顧家庭、服務地點等都不一樣,「如果要跟其他眾百行業齊頭平等的話,是招募不到人的」。
院會中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募兵制招募者皆為志願役,凡服志願役者皆應為分類分級適用對象。分類分級相關辦法,應儘速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104121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