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法不當得利應行政處分追討
2015/12/11 16:04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人民因授益處分而產生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尤美女說,依照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該透過提告,等法院判決後人民再返還,但以前行政機關便宜行事就發給處分命令就要人民把錢返還,最近最高法院判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以一紙行政處分就要人民返還,這是剝奪人民權利,因此行政院提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她認為,應透過法院提告處理對人民保障比較有利,但行政機關反對,後來朝野同意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同時也增訂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送強制執行。1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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