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政府應辦原民語言能力認證
2015/11/26 13:32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政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公共設施也應增設原住民語標示。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屬中華民國重要文化資產,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產生嚴重流失現象。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調查報告,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度危險;賽夏語為嚴重危險;卑南語、布農語、阿美語、鄒語、魯凱語、達悟語、排灣語、泰雅語、太魯閣語等9種語言則為脆弱等級。
通過草案重點包括,原民會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及保存原住民族語料,定期辦理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調查,訂定語言復振政策,並針對屬瀕危語言予以優先扶助。
原民會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育師資、語言教材、資料蒐集、著作出版與補助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通過草案明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及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最多原住民人口語言的播音;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共設施的政府管理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標示。
通過草案也明定,原住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1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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