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2015/11/24 10:43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訂定4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券交易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為簡化合併程序、提供租稅優惠、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修法參考企業併購法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也可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對價。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1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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