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家事調解委員資格 立院初審通過
2015/11/9 14:25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未來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有鑒於現行家事法條文對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未能具體明訂,為健全家事調解法制,引導朝向專家介入方向前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具體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備的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
草案明訂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及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另外,由於台灣跨國婚姻興盛,涉外案件日益增多,但現行法條賦予法院對於不通曉國語的當事人聲請通譯有裁量權,若當事人不能理解法庭所用語言,不但損害其權利也難以達成家事事件法之統一法秩序的目的。
因此,為保護人民司法訴訟防禦權之完備,草案取消法院的裁量權,明訂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另外,針對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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