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企業併購法 簡化併購程序
2015/4/23 15:3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未來企業更容易併購,對小股東的保障也更周全。
初審通過條文放寬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方式,明訂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將併購文件公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且置於公司及股東會會場備索者,對於股東視為已通知,降低併購成本。
初審通過條文也加強小股東權益,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性、合理性,並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審議結果;如果上市(櫃)公司概括讓與,或讓與營業或財產而至終止上市(櫃),應經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同意。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公司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修法後簡化併購程序,加速企業併購,有助經濟,希望能在這會期三讀通過,自公布後有6個月緩衝期,可望於明年上路。1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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