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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店販售自攜返國藥品 竹市衛生局沒入、裁罰

2024/9/25 18:03(9/25 18: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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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某雜貨店販售從國外自行攜入、未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的藥品,包括止痛藥、胃藥等,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示,衛生局發現後立即要求業者下架並沒入,也通知業者到案說明,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裁處。(新竹市衛生局提供)中央社記者魯鋼駿傳真  113年9月25日
新竹市某雜貨店販售從國外自行攜入、未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的藥品,包括止痛藥、胃藥等,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示,衛生局發現後立即要求業者下架並沒入,也通知業者到案說明,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裁處。(新竹市衛生局提供)中央社記者魯鋼駿傳真 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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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魯鋼駿新竹市25日電)新竹市衛生局今天表示,1間雜貨店販售從國外自行攜入、未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的藥品,已要求業者下架、沒入藥品,並通知業者到案說明,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裁處。

竹市衛生局長陳厚全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與健康,除了持續加強對藥物違規廣告的監控外,並針對市售藥物進行稽查及抽驗。

陳厚全說,日前查獲1間雜貨店販售從國外自行攜入回台的藥品及醫療器材,包括止痛藥、胃藥等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示,也沒有衛福部的藥品許可證字號,已要求下架並沒入藥品,將通知業者說明,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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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事法規定,陳厚全指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屬於禁藥,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若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陳厚全說,民眾如有用藥需求,應就醫或至藥局詢問藥事人員,並遵循專業指示使用領有衛福部藥品許可證的藥品,勿隨意透過網路平台購買來路不明的藥品。(編輯:李錫璋)1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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