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未保護揭露性騷案學生致權益受損 監院糾正促確實改善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監委王幼玲今天說,台灣大學發生宿舍輔導員與某副教授,疑對學生性騷擾事件。調查認定台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監院糾正台大,促請確實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透過新聞稿表示,台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某副教授(甲師)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乙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甲生),經台大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甲師性騷擾成立。
調查發現,台大在111年9月知悉甲生與乙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並進行校安通報,但乙員仍在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並經檢察官以跟騷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台大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為,也未迅速妥善處理,實有不當。
監委表示,宿舍輔導員是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第一線處理人員,面對高關懷學生,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作業方式。台大未能提供適當輔導,建立應有的行為準則,並給予相關訓練,充實專業知能,也有疏失。
監委指出,台大某學院甲師性騷擾的1名受害學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但校方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的智慧財產權,導致這名學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受教權。台大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的責任,難卸疏失之責。
監委說,台大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的研究生為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時,該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維護受害學生權益。但請求是否須在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等問題的處置,都有欠周延。
監委調查,認定台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有重大違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台灣大學。(編輯:翟思嘉)11307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