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遊買食物回台販售觸法 近4年裁處1890萬元
2024/7/3 14:26(7/3 15:4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3日電)民眾出國免不了採買食品,食藥署今天表示,若拿來販售恐觸法,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110年至今食品部分共查獲890件,其中裁處678件、金額累計達1890萬元,籲民眾留意。
出國遊玩採買伴手禮,從零食到保健食品都是常見選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中提醒,通通只能提供個人自用,且有數量限制。
錠狀、膠囊狀食品,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說明,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須在1000美元(約新台幣3.2萬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鄭維智特別提醒,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包括飛機餐也最好當場吃完,不要帶下飛機,以免怕浪費反而誤觸法令。
根食藥署統計分析,民國110年至今,食品部分共查獲890件;其中678件裁處、達1890萬元,單一開罰金額最高為20萬元。
此外,出遊難免病痛,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建議常備用藥,包括解熱鎮痛藥、抗組織胺藥、暈車藥、腸胃用藥及外用藥膏等5大類,可緩解頭痛、退燒、過敏、肚子不舒服等症狀。(編輯:陳政偉)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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