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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認性別變更須手術證明 法院判原告勝訴可女變男

2024/5/30 17:44(7/19 16: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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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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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跨性別者尼莫申請變更性別由女變男,遭戶政否准並要求須提變性手術證明而興訟。法院今認內政部函釋嚴重侵害性別變更者身體權,判尼莫勝訴,令戶政就尼莫申請將性別變更為男。

全案緣於,跨性別

跨性別小百科

目前最廣被接受的定義有:

  • 在出生時根據其性器官而被指定了某個性別,但是卻感覺到那個性別是對他們的一種錯誤或不完整的描述的人
  • 對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的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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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尼莫於民國111年前往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身分登記變更,將性別由女變更為男,申請時並檢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其男性賀爾蒙連續注射處方箋等影本。

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97年間的函釋意旨,莫尼應檢附2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及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及卵巢的手術完成診斷書,經尼莫明確表示拒絕補正;戶政所以不符性別變更登記要件,否准申請。尼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判決尼莫勝訴,戶政所對尼莫提出變更的申請,應作成尼莫性別登記變更為男性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函釋性質屬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定的行政規則,內容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後,才有戶籍法所定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此部分,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義務,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而嚴重侵害變性者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合議庭拒絕適用。

合議庭指出,鑑於性別認定為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義務,這與重大公共利益攸關,為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合議庭認為因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登記的性別不合,而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應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具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

此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申請人並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事項。

判決指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應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具有相當持續性,且此性別歸屬趨於穩定。

合議庭認為,尼莫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也證明他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且他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

北高行指出,本件應認尼莫已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尼莫訴請戶政所准予性別登記申請變更為男性,於法有據。(編輯:張銘坤)1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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