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無照駕駛最重罰2.4萬元 民眾可檢舉事項增人行道違停等13項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無照駕駛罰鍰加倍,最高新台幣2萬4000元,另外,遭詬病多年的違規記點期限太短,也由半年延長為1年。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這次修法除將汽車未禮讓行人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外,還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的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另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年初才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將汽車禮讓行人罰鍰,不分大車或小車型,一律以最重的3600元開罰,3月底已上路。
至於新修正的處罰條例,在不禮讓行人部分,是否仍一律依最高6000元裁罰,還是會依不同違規程度訂裁罰基準,交通部說將會同內政部討論。
交通部這次修法也提高無照駕駛罰則,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為無照駕駛的情形;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的罰鍰上限由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1萬2000元(機車、小型車)或4萬元(大型車)。
另外,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同時增訂應通知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重拒檢罰鍰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交通部也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目前違規記點累計期限只有半年,半年一到就一筆勾銷的做法遭詬病;這次修法將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目前是半年內違規記點6點,吊扣駕照1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
交通部也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提高罰鍰上限由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交通部也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包括: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另也包括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另外,為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這次增訂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編輯:陳政偉)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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