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菸場所增納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 違者最高罰1萬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陳婕翎台北13日電)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擴大禁菸場所,包含大專校院、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吸菸室的酒吧與夜店。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民國109年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48.4%大專學生表示,過去1週內,在學校內曾見到有人在吸菸,其中每天都遭受到二手菸害者占14.64%。
國健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法前,高中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場所已納為禁菸場所,為加強保護兒少、因應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這次修法擴大禁菸場所,立法院會在1月12日三讀通過,將在總統公布後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新法規定,包含大專校院,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等服務的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和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室內吸菸室的酒吧與夜店,都一併納入禁菸場所。
此外,同法第18條修正後規定,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違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民眾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則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規定,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者進入吸菸區,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其他人亦得予勸阻。第22條授權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健署指出,依據美國疾病管制署資料顯示,禁菸政策及法規對餐廳、酒吧、夜店等服務業無不利經濟影響,反有正面效益,如增加營收、改善營業場所空氣品質或減輕員工呼吸道症狀等,也可促使吸菸者更容易戒菸、減少青少年開始吸菸行為。(編輯:黃世雅)1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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