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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獼猴禁養 108年1月後飼養者須交出

2022/10/3 12:27(10/3 14: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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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日電)林務局今天表示,9月公告禁止飼養台灣獼猴,且民國108年1月9日起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自此飼養者今年11月底前須將獼猴送交所在地主管機關;此前飼養者明年3月底前要報備;違者祭罰。

農委會林務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因陸續接獲動保團體或民眾檢舉有許多民眾飼養台灣獼猴,訪查後掌握的案例實況顯示,民眾飼養、收留台灣獼猴的主因包含救傷、失怙或農損防治等。

林務局表示,為了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評估應杜絕此歪風,讓獼猴回歸自然,今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林務局告訴中央社記者,輔以108年1月9日起,已依據動物保護法將台灣獼猴由「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即通稱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因此相關對應的措施也分為兩類執行。

首先是台灣獼猴還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所謂合法飼養,共包含3種條件,包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是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都要在112年3月31日前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其次,前述第一種合法飼養者,通常就是指一般民眾,如果是在台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後飼養、收留者,則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照養。

林務局提醒民眾,違反上述兩種情況的規定,都將依動保法第26條,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編輯:張雅淨)1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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