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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欲與Google議價分潤 學者:台灣現有法律難箝制

2022/7/23 09:26(7/23 12: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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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3日電)台灣媒體跟數位平台議價目前仍無進度,學者表示,盤點台灣狀況,建議效法澳洲另外制定新法,以法律作為依據,儘速推動媒體與數位平台相關立法,同時輔以其他管道多管齊下。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發布的2022年台灣網路報告指出,數位平台超越新聞媒體成為民眾獲得新聞的主要來源,尤其49歲以下、大學以上高學歷的讀者群紛紛轉往數位平台獲得新聞。

報告指出,數位平台本身並不產製新聞,但因為是民眾獲得新聞主要來源,並從中獲得廣告收入,媒體作為產製者,在這樣資訊傳播過程中沒有廣告收入,放任此種模式下去,恐侵蝕媒體持續產製優質新聞的基礎,最後可能導致全民受害,呼籲推動新聞議價法刻不容緩。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檢視國際情況,各國氛圍不同、媒體議價進度自然也有差異,美國看起來是紙媒力量大,歐洲、澳洲是透過立法。以台灣而言,公平會並沒有辦法調查平台為什麼不分潤給媒體,這點並未違反任何法律。

公平會去年中成立任務小組推動跨國數位平台產業調查,不過,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尚未有結論。

王立達指出,數位平台影響力愈來愈大,谷歌、臉書在數位廣告市場以及廣告中介業務部分,可能涉及上下游垂直場合,數位平台有沒有因此祭出差別待遇,建議可以仔細針對這些領域調查,對推動社會討論媒體議價議題氛圍也有幫助。

王立達指出,澳洲去年初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概念上並不是去判斷平台是否有壟斷,而是另立新法、重新做分配的概念。澳洲讓媒體跟平台自行協商,澳洲政府其實至今沒有正式指定適用媒體議價法的大型平台,但谷歌跟臉書已在這部法律的推促下,跟澳洲媒體達成協議,授權費總金額已達每年2億澳幣(約新台幣41億元)以上。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表示,國際上另一個模式是歐盟路徑,歐盟在2019年4月公告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後來法國把指令轉換成國內法,透過著作鄰接權概念,後續透過競爭法形成壓力,才能實現平台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但是,台灣在著作權法並沒有鄰接權的規定,如果要採用著作鄰接權模式恐怕非常困難。

除了立法之外,部分學者主張可以輔以其他方式多管齊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表示,不反對相關立法,但在台灣立法時程較長,建議可以透過基金模式,透過利害關係人或公正的機制討論如何分配基金,讓資金可以回饋到媒體來製作優質新聞。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表示,新聞業也應該集體發聲與發起談判,政府在這議題上也不該淪為旁觀者,建議台灣採取多路並進的模式。

他舉例,台灣可以效法美國馬里蘭州徵收數位廣告稅,或是規劃「新聞業發展基金」,或是開展「新聞消費券」這類設計,鼓勵民眾訂閱或捐款支持台灣本地的新聞媒體等。(編輯:潘羿菁)1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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