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禁用PVC塑膠 112年7月上路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為減少聚氯乙烯(PVC)危害環境及健康,環保署今天公告,112年7月起禁止含PVC的食品包裝製造、輸入及販賣,違反販售每件次罰1200到6000元,製造、輸入罰6萬到30萬元。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行秘書王嶽斌說明,含PVC的塑膠包裝,氣密性比較好,常見在一些含乳製品包裝上,其實已經慢慢減少了,因為此材質特性,可能添加安定劑,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影響,又不抗油的溶解腐蝕,有塑化劑滲入食品的可能,所以暴露在PVC條件下,對人體健康有環境賀爾蒙的影響及致癌風險。
他說,含PVC包材送焚化爐燃燒,也會有衍生的污染物戴奧辛及重金屬,除少部分透過煙囪排放到空氣中,更有存在焚化爐的飛灰與底渣中,進而流布污染環境之虞,所以PVC包裝的禁用已是國際趨勢,像是韓國、紐西蘭陸續宣布淘汰PVC包裝,國內禁用後,預期每年可減少79公噸食品類PVC容器。
另外有關平板包材用於食品上,則例如裝小番茄、花生糖等的塑膠包材。
環保署說明,這次公告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從民國112年7月1日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的食品包裝包含使用含PVC的「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裝填『食品、動物食品、飼料、乳製品、調味品、醋、鹽、食用油脂、飲料、包裝飲用水、酒、藥酒、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之容器商品」。
環保署補充,在上述日前已製造或輸入品不在此限,目前業者都有其他材質容器可替代裝填;屆期上路,會排定市面抽查,查獲違反者,可依廢清法對販售者每件次查獲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按日罰到改正為止;違反製造、輸入,則是每件次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也可按日罰到改正。(編輯:管中維)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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