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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土地遭指填廢土 漁業署:南市府會勘查核

2022/4/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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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7日電)農委會漁業署今天表示,立委質疑台南有9筆地號擬辦理漁電共生,卻遭填廢土,經向台南市政府查明為4處漁電共生案場,有2案合法填土或未填土,另2案勒令停工,將再會勘查核。

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質疑台南地區77筆地號的土地遭填廢土,會中所指9筆地號擬辦理漁電共生,卻疑遭填廢土案部分,漁業署向台南市政府查明獲悉,這9筆土地為4處漁電共生的案場。

關於上述4案場,漁業署說明,已核准2案容許使用,其中1案場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及取得建照,但未經台南市政府同意前即先動工填土,台南市政府已核處新台幣33萬元罰鍰,而台南市政府環保局現場稽查,未發現有回填混凝土、磚塊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等情事。

另1案場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待取得建照後開始進行開發。

其餘2案尚未核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查有逕行填土行為,台南市政府已勒令停工外,另將排定聯合會勘,查核案地是否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行為,若有違法,將依法核處。

漁業署補充,漁電共生案場若需回填外來客土,地方政府應辦理農地容許使用併同土方來源、填土規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核,須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農地相關法令規定。

且填土的土質依「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漁業署重申,倘有不得填放的物質,或有堆置廢棄物情形發生,地方政府即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編輯:張芷瑄)1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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