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9月推新制 疫情停托續約退費至少5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8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月上路,審閱期5天,收托起始日前終止契約退全額;疫情停托若不終止契約,退費不少於平均月費5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舉行「托嬰中心契約新規範」記者會,消保處長劉清芳指出,衛生福利部9月1日將施行新制。消保處科員蔡易廷說明,此契約所稱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2歲兒童的托育服務機構,若收托的兒童已2歲,尚未進入幼兒園,得繼續收托,但不得逾1年。
蔡易廷指出,106到108年托嬰中心申訴件數依序為10、5、9件,109、110年才依序增至21、24件,經查與疫情停托糾紛發生有關,為此研議上述草案將推行。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從契約變成「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具法規命令效力,業者違反時,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改正,不改正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他說,新制將全國3大類托育中心都納管,包含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合法立案且與政府簽定行政契約的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以及私立托嬰中心。
他並說,新制明定可立即終止契約。蔡易廷說明,有立即明顯危險,例如毆打、虐待,可立即終止契約;若無立即危險,例如人力有限疏於照顧導致尿布疹,給予10天以上改善期,未改善可終止契約。
因為疫情停托的退費方式也有明定,陳星宏說,提供消費者終止契約外的另一種新選擇。蔡易廷指出,前提是因為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的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停止托育時。首先,當任何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包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
另一種新增的選擇為雙方不終止契約,則托嬰中心應依照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50%的平均月費。這裡所稱平均月費為學期註冊費除以6個月,再加上月費。
蔡易廷說,以上兩種選擇對比下,終止契約退費時,月費、餐點費可免繳,但要再重新找托嬰中心;新增續約的退費方式則有滿足民間團體的主張;多一種選擇為符合國際消保趨勢的作法。
此外,新制上路時,消費者有5天契約審閱期,直到收托起始日以前都可終止契約,且是可全額退還已繳註冊費;之後有5天適應期,終止契約按比例退費。
媒體提問,業者是否會在明定可收取的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延托費、逾時費等地方政府核准收費項目之外巧立名目。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簡杏蓉說,業者的收費項目、基準須向地方政府備查,異動時也要備查,倘若巧立名目收費則須退還。因此,托嬰中心如沒有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備查設立許可變更事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先命托嬰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管中維)1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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