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農會法 賄選最重7年刑責併科1000萬罰金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農委會表示,今天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隔天起預告7天,針對賄選最重處7年以下刑責,併科罰金最重1000萬元,並可廢止候選人資格,已當選也無效;盼本會期送立法院修法。
農委會指出,為端正農會選風,推動修正農會法,今晚官網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4條,預告期自公告刊登網站上的隔天起7天,期間各界可表述意見。
農委會說明,修法內容共計6大面向;首先是「端正不良選風」方面,為遏止農會選舉賄選,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針對農會選舉賄選行為,提高刑度與罰金,根據草案內容,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廢止候選人資格,已當選無效。
農委會說,並採速審速決規定,避免法院審結時選任人員任期已結束,以有效遏止不良人士進入農會任職。
其次是「強化農會自治」方面,明定代理順位。農委會說明,為強化各級農會自治精神,現行規定對於總幹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回歸實務運作由各農會依照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主任等職務位階,依序代理。
再者是「維護會務推動」方面。農委會說,歷來農會選舉後,部分農會理(監)事因派系競爭,怠忽職責,有理事長(常務監事)刻意不召開會議,或理(監)事不出席監事會,故意造成流會,嚴重影響農會會務、業務運作,影響農民權益。
農委會說,所以參照人民團體法明文禁止與處分規定,增訂對於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超過2個會次,應予解除職務;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的規定。
第4是「強化中華民國農會專業效能」方面。農委會說明,參考先進國家農民組織的精神,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業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3分之1,不影響現行選任理事選舉席次及方式,並可增進中華民國農會的專業性,以及輔導下級農會的效能。
第5是「增進員工素質」方面。農委會表示,草案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考訓辦法,督導中華民國農會遵循辦理,以強化農會考試公信力,提升農會員工素質。
第6是「擴大農漁合作投資」方面,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現行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擴大納入漁會。(編輯:陳政偉)1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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