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進用原住民獎勵 須連續聘僱90天以上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3日電)原民會修正「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事業單位若要獲獎,新增必須連續進用原住民族超過90天以上規定;同時放寬得獎限制,若是得獎之後次年進用比例再提高,可連續獲獎。
原住民族委員會21日修正「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除改名為「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外,並增進相關內容,於當日正式公布施行。
原民會官員表示,此辦法前一次修正已經是5年前,近幾年大多數的公家機關、公標案的得標廠商其實都已經足額進用原住民族,因此希望透過修正辦法,能更進一步增進廠商僱用原住民族。
辦法修正後,原民會將會主動勾稽並通知符合資格的機關(構)、或是得標廠商;但若是未參與公標案的非義務廠商,也有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族,也可以主動報名。
原民會解釋,修正辦法除了增進行政流程外,為了達到長期穩定進用原住民族的目的,因此新增事業單位必須連續進用原住民族超過90天以上,會以勞保資料勾稽。
此外,在獎項上也進行修正,分為「特優獎」、「優等獎」及「甲等獎」3類;並放寬得獎限制,過去一家廠商僅能獲獎1次,便不得再領獎,現在自獲頒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獲得同一獎項,但於次年起若進用原住民族比例提高至不同獎項時,得連續獲獎。
以非義務廠商為例,若要獲得優等獎,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2;但次年起若進用比例達百分之3,則有機會獲頒特優獎。
原民會表示,在辦法修正前初步估算,每年公部門約有7000家、得標廠商約2000家來報名;在辦法修正後,預估約有300家的單位符合超額進用的標準,但目前仍在詳細調查中,會再主動通知;至於非義務廠商仍歡迎自主性報名。
至於獎勵的辦法,原民會表示,將擬完整的獎勵計畫,除發給獎座、獎牌或獎狀外,也會有公開表揚,預計今年底之前會完成去年全年的統計並頒獎。(編輯:方沛清)1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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