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盼私校退場條例盡速通過 保障師生權益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7日電)教育部次長劉孟奇今天說,受少子化影響,學校面臨招生來源不足問題,教育部基於過去的個案處理經驗制定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期待私校退場條例能在本會期完成立法,並在審議時讓法案更周全,保障學生和教職員工權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簡稱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公聽會,並邀請專家學者與政府代表與會。
劉孟奇表示,教育部的立場是維持校產公共性,少子女化是事實,教育部制定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時,很多是基於現有個案處理經驗,期待私校退場條例能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並希望在審議時讓法案更周全,讓學生和教職員工權益受到保障
根據教育部的書面資料指出,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學校面臨招生來源不足問題,並可能有經營及生存危機,推估民國117學年度的大專院校一年級學生人數約為16萬2000人,相較於101學年減少約11萬6000人,減幅達4成。
根據書面報告,為確保辦學品質和學生受教權,私校退場條例強化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如公開學校名單等,並建立專案輔導學校加派公益董監事機制,若是專案輔導學校在3年內未改善,主管機關應命令其停止全部招生。
而會中多名學者專家與立委關心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4條,該條文明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3年改善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中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高教工會秘書長陳尚志說,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4條讓學校可以有3年時間改辦其他事業,等同是開一個洞,給予惡性退場的董事會一條逃跑路線,讓他們繼續私用原本應收為公有的校產,應予以防堵。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指出,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4條讓原應使用在教育上的校產公共財,變成私校董事會可以隨意轉移的私有資源,可能造成私校亂象。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相關規定在私立學校法第71條就有,如果把私校法規定延伸到私校退場條例,後面會無窮無盡,非常嚴重,不能允許私校可改辦其他事業。
針對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劉孟奇說,在私校法第71條就有私校轉型的相關規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是引述私校法規定,但教育部檢討過去個案後發現,可能會出現私校不斷申請轉型的情況,所以才新增設最多不能超過3年的中止期限,如果沒有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或沒有私校退場條例,就是回歸適用私校法第71條。(編輯:蘇龍麒)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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