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定性別須手術 伴侶盟發動連署籲廢除
2021/3/31 18:21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1日電)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依據內政部函釋規定須有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同婚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發起連署要求廢除規定,也希望讓更多人了解跨性別難處。
依據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當事人必須出具兩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若是要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若要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
今天是國際跨性別現身日,伴侶盟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指出,伴侶盟日前接受一名跨性別者委任,並於今日開庭,當事人出生因為擁有男性生殖特徵被登記為男性,但其性別認同是女性,依照台灣規定,若要變更法定性別必須摘除性器官。
許秀雯提到,對於跨性別者來說,不是每一個人都想要動手術,這顯得函釋規定不合要求、也強迫絕育,當事人提出訴訟目的就是希望能取消這個強迫手術要件,因為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性別登記不應該取決於高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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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秀雯說,現行函釋強迫跨性別者必須摘除器官才能變更身分證性別,過去十多年來已經遭受性別與人權組織強烈批評違反人權。
許秀雯表示,為了促進改革,伴侶盟過去曾提起訴訟,今天也發起連署行動,希望能讓大眾更瞭解台灣跨性別者、性別變更不應以強迫手術為要件,希望大家能聲援。(編輯:吳協昌)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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