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法修法承認台人跨國同婚 伴侶盟振奮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2日電)司法院今天通過涉民法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同性伴侶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在台登記結婚,伴侶盟對此消息感到振奮,但仍認為目前版本沒有照顧到在台外國同性伴侶。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108年5月間通過後,讓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歷經快2年多時間,司法院今天宣布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承認台人跨國同婚,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兩岸同婚部分,因涉兩岸條例,不在這次範圍內。
對此消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接受媒體聯訪指出,能夠在過年前看到這消息,讓跨國同性伴侶非常振奮,也期待能盡快進行後續修法程序,立法院也能在下會期進行審議。
不過,簡至潔表示,相較於目前立法院現有版本以及其他國家的版本,仍覺得司法院的版本有點太限縮。
她舉例,若是以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以及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來看,可以照顧到兩方都在台灣的外國同性伴侶,但司法院的版本規定雙方必須有一方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
她也提到,目前法國跟比利時雖然也規定跨國同婚必須依照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但是兩國都有配套修正,也就是納入長期居住在該國的外國人。
簡至潔表示,司法院新聞稿雖然稱「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但除了愛情不能劃界線外,也不應有國籍限制,若台灣希望跟世界接軌,人權保障就不應分國籍,目前司法院版本只看到本國人需要保障,卻沒有保障在台灣的外國人,希望只要是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都應受到人權的保障。(編輯:吳協昌)110012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