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元旦開放進口 地方設專區、平台登錄因應
(中央社24日綜合報導)萊克多巴胺美豬明年元旦起開放進口,台北、新北及台中市等多個縣市明訂豬肉及其製品零檢出並祭出罰則;此外,台北市等還要求超市、賣場設置不含萊劑專區,新北則推食材登錄平台因應。
台灣明年元旦起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六都皆修訂相關自治條例因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民國110年1月1日起,販售散裝生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連鎖超商、超市及大賣場業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不含萊克多巴胺專區」,並於明顯處標示。
北市衛生局說,輸入豬肉及豬肉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未依規定進行自主檢驗,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逕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新北市政府表示,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瘦肉精零檢出經市議會通過,110年元旦起,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須透過檢驗確認,並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倘未依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若檢出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自治條例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並規範,110年1月1日須在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場所揭露豬肉來源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的業別,包括西式連鎖速食業、20桌以上宴席餐廳、供應熱藏熟食的大賣場及連鎖超市,連鎖食品烘焙業、上市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未依規定登錄及標示者,又未依要求限期改正者,依自治條例最重可處新台幣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標示或平台登錄不實,可依食安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今年首推餐飲溯源方案,優先以八德區興仁花園夜市作為示範區,未來將針對桃園及中壢觀光夜市進行示範區輔導,預計明年4月30日前完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明年1月1日起將依法配合中央稽查專案,前往各食品業別進行原產地標示查核及抽驗。
至於「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桃園市政府表示,已經桃園市議會三讀通過,規定萊劑零檢出,違者最高罰10萬元,但因與中央法規牴觸,送行政院審核後在12月17日收到回覆,因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須較長時間審查,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延長核定期限。
台中市政府制訂「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明訂豬肉及相關產製品的瘦肉精一律「零檢出」,如經檢出超過中央容許量,即可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沒入銷毀。如經檢出未超過中央容許量,即依自治條例第13條之1規定,裁罰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台中市府指出,為落實自治條例規定,將從畜產、進口與製造業者進行管控,並加強肉品的標示稽查與抽驗,110年查驗量能將擴增為10倍;市府更完成獎勵辦法修訂,鼓勵民眾舉發不法業者,經查獲屬實,將發給實收罰鍰70%的檢舉獎金,所有的稽查與抽驗結果,均會公布於市府官網的「萊豬牛專區網頁」,提供肉品產地(屠宰地)國別及瘦肉精檢驗數值等重要資訊,提供民眾查詢及作為消費選擇的參考。
台南市議會12月1日三讀通過「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定在台南市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修正案同時增訂罰則,只要違反規定,且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罰;乙型受體素含量未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則處行為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修正案待送中央審議同意後執行,在此之前,依修正前自治條例施行。
高雄市議會在11月11日三讀通過在「高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增列「高雄市流通之所有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需符合不得檢驗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以保障市民健康、食安及相關產業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指出,相關修正法案已經送行政院核定中,高市府將視中央核定情形辦理。(編輯:卞金峰/陳仁華)1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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