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批掩埋場落後美國30年 環保署:持續檢討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0日電)環保團體今天表示,台灣掩埋場設施標準落後美國30年,應該全面修法加嚴;環保署表示,目前先修正新增監測及封場復育計畫條文,法規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召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討論修正7條、刪除1條。
環保署指出,現行掩埋場管理分為設置、營運、封場復育3階段,本次修法提出設置掩埋場時應提出封場復育計畫;營運期間進行環境監測及其紀錄、登錄及公開;封場復育計畫須做環境監測,監測項目應包括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定重金屬。
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掩埋場相關法規很寬鬆,應該要全面檢討;前環保署長李應元106年在中部召開環保座談會,當時重點一是空污、二是廢棄物掩埋,承諾半年會修法,但到現在掩埋場修法沒有進展。
施月英說,環保署99年也曾去日本參訪,了解日本技術,如電子偵漏系統、第三方檢測等,但到現在都沒有下文,「與民眾預期差太多了」;要將軟、硬體設置都加入修法事項,減少污染。
彰化環盟執行秘書吳慧君表示,美國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在30年前就做到雙不透水層、雙層集排水層,可以計算滲漏率、有應變措施;台灣現在還只有一層不透水布,是美國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標準;且美國不透水布是複合材質,台灣是單一材質,更容易造成滲漏、也無法補救。
此外,吳慧君說,台灣將焚化爐灰燼視為一般廢棄物,但因有些有害廢棄物會被夾帶進一般廢棄物焚燒,造成重金屬成分偏高,這部分也應修法加嚴,地下水是民眾都要用的,「業者的外部成本不應嫁禍到民眾身上」。
環保署回應,本次修法是因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臨時提案,但委員只有給5個月的期程,所以這次只針對委員要求的環境監測修法;環團所提美國及日本的案例都是個別場址情況,並非當地法規要求;國內法規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環保署強調,現在台灣也有第三方檢測的機制,修法是針對設施標準訂基礎規範,此次重點在加強監測,且持續至場址封場5年後,但倘若停止監測後仍發生滲漏,該場主仍須負責。(編輯:陳政偉)109082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