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振興券做愛心 財政部:抵稅金額以3000元認列
2020/6/3 19:54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3日電)振興三倍券可捐給慈善公益團體,對於捐贈抵稅金額如何認定,財政部表示,民眾只支出1000元,但換到的三倍券實際有3000元消費效益,因此可全額列入扣抵,愛心及節稅利益都變三倍。
行政院宣布推出「振興三倍券」,以刺激消費、帶動內需,行政院表示,三倍券除了自行消費,也可捐贈給慈善公益團體,不過,外界好奇,這筆捐贈明年5月報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時,可扣抵金額是實際出資的新台幣1000元,還是換來的三倍券金額3000元。
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是直接捐贈實體振興三倍券,根據相關規定,可以3000元全額認列捐贈扣除額,雖然民眾只用1000元就換回3000元的三倍券,但最終捐出的三倍券,實際上具有3000元價值,因此最高可以3000元認列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官員說,如果民眾是拿到三倍券後,自行購買物資捐贈給慈善公益團體,則是以買入金額認列,例如以1000元買米,再將米捐贈出去,那就是以1000元認列捐贈列舉扣除額。
至於店家收到「振興三倍券」,營業稅、營所稅如何課徵,以及個人拿到三倍券會不會計入綜所稅計稅。
財政部官員說,個人領到三倍券性質視同政府贈與,依法可免稅,不用計入綜所稅計算;店家收到三倍券,課稅規定並沒有不一樣,一樣要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所稅。(編輯:黃國倫)1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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