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中火裁處遭疑 環保署:上級機關行政監督權
2020/3/10 19:28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0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撤銷台中市政府對中火裁處一案,是依行政程序法賦予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與地方制度法規範體系不同;也是為避免國賠,才決定依法撤銷裁處。
台中市政府日前廢止台中火力發電廠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今天有媒體報導,應依照地方制度法或是環保署組織條例,環保署不得自行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違法處分,而是應該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
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環保署再次強調,台中市政府環保局3次依違反空污法對中火進行裁罰,前2次僅罰鍰,中火可依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但最後一次處分廢止操作許可證,影響層面大,為避免國賠案再次發生,才依法撤銷裁處。
另外就法令層面,環保署解釋,地方制度法是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行政程序法是於88年2月3日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若以制定較早的地方制度法主張環保署撤銷權應受限制,恐有時間錯亂的謬誤。
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的規範,與地方制度法規範體系並不相同,因此無需採取報行政院程序。(編輯:陳清芳)1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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