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駁回中火訴願 台電:於法有違將提救濟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蔡芃敏台中27日電)中市環保局針對中火生煤使用超量,裁處台電300萬元行政處分,市府今天駁回台電訴願。台電回應,環保署已撤銷中市府的行政處分,駁回訴願於法有違,將繼續提起救濟。
台電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定台中市環保局處分違法,已依行政程序法職權撤銷,也就是說原處分既不復存在,依照訴願法規定應該「不受理決定」,市府駁回訴願於法有違,後續將依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環保局指出,中火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裁處台電公司新台幣300萬元行政處分,經台電提起訴願,台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訴願駁回」。
環保局表示,在106年11月核發的操作許可證與生煤使用許可證,都記載「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且自「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
市府指出,台電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異議,因此台電應管控許可證上記載的「全廠生煤使用量」,並對「應於生煤自治條例公布日(即105年1月26日)起4年內(即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40%」等管制規定知之甚詳,並受其拘束。
至於是否可以適用10%容許差值,市府表示,參考行政院環保署105年2月16日解釋,因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變動,因此解釋上不適用容許差值。
環保局認為,中火裁處台電公司300萬元的行政處分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台電訴願。台電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將由行政法院受理。
另外,針對環保署近日撤銷市府對台電的行政處分,台中市法制局也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環保署組織條例規定,環保署若認為直轄市府行政處分違法,應報請行政院撤銷,因此環保署2月25日發函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編輯:洪學廣)1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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