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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提勞退金 事業單位應從申報薪資所得扣除

2020/1/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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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1日電)勞保局今天表示,1月正值事業單位申報員工年度綜合所得扣繳憑單期間,若員工自提勞退金,事業單位應從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

勞保局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工退休金組長楊佳惠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當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在「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楊佳惠舉例,如果勞工去年每月工資總額新台幣5萬5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54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去年度薪資所得為77萬元(5萬5000元x14個月),勞工如果又另外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08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9888元(5萬5400元x6%x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73萬112元(77萬元-3萬9888元)。

根據勞保局去年11月最新統計,目前有自提勞退金的勞工有60萬6108人,比率約8.64%。

楊佳惠提醒,如果108年度內勞工如果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今年5月報稅時應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從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果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維護權益。(編輯:管中維)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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