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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伴侶無法結婚 伴侶盟將提訴願

2019/10/1 12:04(10/1 15: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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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台灣開放同志登記結婚,但跨國同性伴侶卻因法規無法享有同等權利,同婚團體伴侶盟今天與一對跨國同性伴侶前往中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宣布將啟動司法程序提訴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之後,讓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若一對同性伴侶中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該對同性伴侶就不得在台灣辦理登記結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與跨國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在被戶政事務所人員拒絕之後,伴侶盟召開記者會,秘書長簡至潔在會中表示,經過4個月的評估,將啟動司法程序提訴願,協助跨國同性伴侶爭取基本結婚權。

伴侶盟常務監事陳明彥表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必須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若是套用在同婚專法上,台灣同志只能找台灣本地或是其他已經允許同婚的國家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是人民的自由、基本人權,不論要不要結婚或是跟誰結婚都應受保障。

伴侶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則指出,如果台灣人結婚受限於所愛的人的國籍,這樣仍是違反憲法平等權,很遺憾同婚專法過關後,仍還有部分台灣同志因為愛人的國籍而無法辦理結婚登記。

許秀雯表示,讓跨國同性婚姻可以辦理登記結婚不一定要修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如果要適用外國法,可是外國法是違背台灣公序良俗時,台灣行政機關及法院都可以拒絕適用外國法,所以如果結婚自由、性傾向平等是憲法保障基本人權,那行政機關只要運用這條規定就行,不需要修法。

許秀雯指出,伴侶盟會持續進行政治遊說、立法努力,同步啟動司法程序,初步將挑選四種不同的個案類型進入司法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簡至潔表示,同志從不能結婚走到能結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政府及社會都經過相當多努力,但仍有讓跨國同志婚姻伴侶可以結婚這個門檻需要跨過,台灣好不容易跨越了性別,這次要跨越國籍,台灣不能因為不同國籍的人而不給予結婚自由。(編輯:謝雅竹)1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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