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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管法處罰鍰 另將追繳不法利得

2019/8/2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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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9日電)環保署今天預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未來違法除了罰鍰,還須追繳不法利得,追溯期可回推6年;預計民國109年1月16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1月16日修正公布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內容,新增有關違反毒管法規定而有獲得利益者,除了罰鍰外,也可追繳不法所得的規定,因此擬具「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作為主管機關追繳不法利得的計算及推估依據。

環保署表示,過去違反環保法規的處分,大多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卻減輕或免除對於違規者的制裁(不法所得內含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

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例如違反毒管法公告的限制或禁止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所多賺的錢);也可能因為該支出而未支出(如偵測警報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產生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如果沒有追回這些利益,會形成制裁的漏洞,也會讓業者覺得違規有利可圖,進而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長謝燕儒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裁罰主要分成2部分,一個是針對違法事實進行裁罰,另一個就是追討不法利益所得,會依公式計算進行最高金額的裁罰,未設定上限,並能往回追溯6年。

環保署強調,如果業者造成環境污染,各項開罰項目會累計處理。毒物及化學品可能在前端,如申報、使用先進行控管,未依規定即可開罰,而後端若造成空氣、水等環境污染,則可再依相關法規開罰。

環保署指出,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追繳不法利得的參考依據,並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計算,預計109年1月16日施行。(編輯:管中維)1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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