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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學程停課 學貸分期餘額將可申請止付

2019/8/12 12:36(8/12 13: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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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2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宣布,網際網路教學普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擴增明定退費須以原價計算已用比例;若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貸款餘額,最快明年3月1日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會同經濟部、台北市電腦公會召開「網路學習有保障.家長學生更安心」記者會,公布歷經3年審議通過、由經濟部研擬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擴增明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網際網路教學日益普及,解約、退費時常衍生消費糾紛,通常業者多以「優惠價格」促銷,吸引消費者選購,但退費時又用「原價」計算已使用的課程比例;已明定契約授權使用費為雙方約定的優惠價格,防範消費者蒙受損失。

陳星宏並說,付費方式包含一次付清、分期付款,或是由業者居間介紹消費者簽訂借貸契約付費,當企業經營者無法提供服務時,若是採用分期付款付費,恐衍生消費者已無課可上,還要被討債的糾紛發生。

他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明定3項規定,首先是消費者可以檢附貸款契約、繳費證明等文件,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其次,明定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也同時終止或解除。第三,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價金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陳星宏也說,消費者若發現課程內容影音不清楚等服務品質瑕疵時,可請求賠償,若瑕疵情節重大達3次以上,又未修復更正,消費者可請求終止契約退費,並加計違約金。

此外,新制也明定,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的點數或堂數的使用期限,以及企業不得自動用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而且消費者可隨時通知終止契約,退費方式得約定按照已提供服務的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方式退費。

當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1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時,針對超過金額的部分,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

陳星宏表示,以上新明定的規範已提升為法規,即便沒有簽署契約,也視同有效,最快明年3月1日上路。(編輯:張雅淨)1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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