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擬修法 保留焚化廠10%餘裕供調度
2019/8/1 17:21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草案,要求各地方焚化廠保留10%餘裕,供未來部分焚化廠更新時,協助其他縣市處理廢棄物。
環保署為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加強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且考量實務管理,需明文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優先順序及執行原則,因此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新增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這次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草案,主要有2大重點,首先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修正各級執行機關的分工原則;第二,明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所稱餘裕處理能量的定義及計算基礎,以符實務管理需求。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劉瑞祥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說明,修正草案是為了各縣市焚化廠在處理廢棄物時,並不是將焚化廠所能處理的總量一口氣用完,而是配合將來部分焚化廠升級、整備等工作,運轉中的焚化廠能夠至少保留10%的餘裕供中央調度,協助其他縣市處理廢棄物,若經調度處理後仍有處理能量,才能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因為部分縣市焚化廠已經老舊,能夠操作的實際焚化量不如以往,環保署現已推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未來24座焚化廠將在民國117年前陸續辦理焚化廠升級整備工作,評估升級後能維持未來15到20年垃圾的妥善處理。
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天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天內陳述意見;後續環保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編輯:管中維)1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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