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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零售住宿禮券強化擔保 不怕失效無處求償

2019/4/24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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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完成餐飲、零售及住宿等三大業別一體適用的禮券發行契約草案審查,明定擔保機構的規模等門檻,確保禮券失效時不會求償無門,最快7月上路,違規可開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過去餐飲、零售及住宿等三大業別發行禮券,必須執行履約擔保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規定,也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而為,但是各有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不同下,規範內容未整併。

他說,前述草案經行政院指定由經濟部擔任禮券規範整併的召集機關後提擬,已完成審查,最快7月上路,將取代各業別的個別契約,但是仍由各業別主管機關管理;若業者違反規定,也會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規定限期改正,否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陳星宏說,這個新契約規範重點有三,最重要的是規範發行禮券的業者(包含委由第三方機構發行時,第三方機構也一體適用),除可請銀行、信託等機構執行足額的履約保證,若找同業互保,必須受限於同(行)業(等)級公司之間,而且做保證的公司,其公司章程需訂有保證業務條款,並具有一定市場規模才可以;以免擔保無效,讓消費者求償無門。

而擔保機構並新增第三方支付機構,但是也須足額擔保。

且前述非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代為發行禮券時,也設有門檻,例如不是經營旅館的公司代為發行旅館的禮券,則這家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是在國內營業所用的資金,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萬元。

其次是手續費收取規定也一致化。包含當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但是費用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的百分之三;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退還禮券者,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以及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再者,則是其他重要規範。包含雖然禮券發行人並非提供實際商品(服務)者,但是發生消費爭議時,仍應負擔發行人責任。以及禮券發行人應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的方法。(編輯:吳佳穎)1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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