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教師續聘保障未變
2019/4/17 12:41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7日電)教師法修法引起討論,教師團體擔心行政院版草案打破續聘原則,恐使學校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則保證,草案的法律原意一樣,不會取消教師工作權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教師法修正草案,今天舉辦座談會,第一位發言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質疑,草案沒說清楚教師聘任期滿後,學校到底有沒有義務要續聘,「這件事要確認,否則後面任何討論都沒有意義」。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也指出,原本教師法第14條是「限縮式列舉」教師解聘不續聘條款,寫明「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修法草案改為「開放式列舉」,在第14到16條寫成「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修法打破了續聘原則,讓學校不用任何理由,都能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
對此,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修法方向是為明確現行第14條的事由,依程度不同區分不同的法律效果,法律上的原意是一樣的,並非要藉由條文修正,取消教師的工作權益。
林騰蛟強調,教師續聘不會有問題,只要沒有第14到16條的狀況,包括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損害教師職務尊嚴等狀況,學校就是要續聘。
全教總副秘書長李雅菁會後受訪表示,可以理解草案修法的用意,但條文沒寫清楚,恐怕還是會使老師陷入無端被離職的狀況。她建議立法院後續逐條審查時,應在條文寫明,如果沒有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等行為,不得解聘、停聘、不續聘。(編輯:張雅淨)1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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