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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專技人員管理藥品買賣 確保用藥安全

2018/12/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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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018年12月20日電)中藥房凋零引發關注,考選部今天說,無論西藥或中藥,對於經營藥品販賣業務本身,並無資格限制,而是要求應聘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藥品及其買賣,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考選部今天在考試院會報告有關藥事法第103條規定所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問題研析。

考選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就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涉國家考試爭議提出業務報告,其中強調82年修正公布藥事法,確立藥事管理制度後,無論西藥或中藥藥品及其買賣,均應由專業醫藥人員駐店經營或管理。

考選部進一步說明指出,申請為西藥或中藥販賣業者,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中藥販賣從業人員可選擇經正規專業養成教育報考中醫師或藥師等國家考試,如未取得中醫師或藥師資格,依法應以聘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方式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此外,對於藥事法第103條係藥商管理法律規範架構的例外規定,其中修習中藥課程後再經國家考試及格,宜否辦理,應先由藥事主管機關審酌作成政策決定,考選部將配合研議。

考選部指出,依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須經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正規專業養成教育,透過修習課程的方式經過國家考試,即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藥品及其買賣的資格。基此,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提及的「國家考試」如何規劃開辦,實取決於藥事(中藥品與調劑)管制政策之立場。唯有確定藥事管制架構下所欲容許的例外情形及其期間,才能因應規劃可能的專技人員國家考試。

但考選部表示,至今由於藥事主管機關就應修習中藥課程的標準與內容、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證明文件等,均未有任何規劃與措施,因此並無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法定要件的4類人員存在,自無從具體規劃相關考試。日後藥事主管機關釐清藥事法管理架構下,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之定位與運作模式後,考選部自當配合研議相關考試。(編輯:張均懋)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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