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派遣勞工勞動權益 受勞動法令保障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8日電)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日漸受到關注,勞動部今天表示,派遣勞工勞動權益都受勞基法等勞動法令保障,也從民國98年起持續辦理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違法情況已逐漸改善。
電視台TVBS新聞昨天製播「派遣工的正義—我不是你的免洗筷」專題報導,報導深入探討派遣勞工勞動面貌與權益,勞動部今天對報導表示尊重,也說願意與社會各界一起努力,但因報導內容部分有誤,因此發出新聞稿做相關澄清。
勞動部首先強調,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相同,權益都受到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令的保障,且派遣公司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的工作也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也不得於要派契約屆期時要求派遣勞工自願離職。
勞動部表示,這部分每年都列為重要專案勞檢項目,若經查有簽定期契約情形,將立即依勞動基準法進行裁處。
此外,為確保派遣勞工權益,勞動部也從98年起持續辦理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98年至106年共計檢查2182家次,讓派遣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情形逐漸改善,例如積欠加班費違法情事102年違法比率為16.7%,至106年已降至3%。
另外,由於專題報導提及行政院推動中央部會及所屬機關109年起不再運用派遣人力,將造成派遣轉向承攬,勞動部也澄清,「中央各機關零派遣政策」是藉由政府帶頭「零派遣」的決心,以達引領民間企業配合改善的效果,會持續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合作,嚴格要求各機關,遵守勞動部所訂定的「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勞動部也強調,勞動部與行政院人事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協助各機關對於所使用的人力,不論派遣或承攬,勞工相關權益都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即便有特殊業務需求,使用自然人承攬,也應遵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議定契約內容,並審查該得標自然人是否確已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勞動部表示,目前派遣勞工的雇主責任已分別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分別在職業安全、性騷擾防制、性別平等措施等加強保護派遣勞工。
未來,勞動部也將強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包含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應享同工同酬、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對積欠工資應負補充責任以及禁止登錄型(定期契約)等重要權益,都將研議增訂於勞動法令中。(編輯:陳俊碩)1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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