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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速60公里以上 每年近6千件

2018/10/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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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號社記者汪淑芬台北4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嚴重超速從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交通部統計,目前每年嚴重超速達60公里以上的違規案,多達近6000件。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受訪說,國際上都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警察機關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車速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已屬危險駕駛,建議下修現行60公里的標準。

根據交通部統計,近3年,嚴重超速超過規定最高速限60公里的違規案,每年平均近6000件;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但未達60公里的違規案,平均每年更高達6萬件。

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車速愈快,行車視野愈小,例如車速50公里,視野可達100度,但車速達90公里,視野只剩45度,需要的安全反應時間也會從5秒增加為11秒,安全煞車距離也會從45公尺增加到160公尺,車速愈快,風險就愈高,盼經由修法提升道路安全。(編輯:張芷瑄)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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