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私密照外流 民團提草案條例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7日電)婦援會今天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對「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作出明確定義及罰則外,也提出「禁制令」、將網路平台業者納入規範等措施。
婦女救援基金會今天舉行「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公布記者會,會中公布婦援會歷時一年多,邀集10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法小組,草擬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
婦援會執行長范情表示,光是今年4月,一個月內關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新聞報導就高達29件,顯見問題的嚴重性及迫切性。
根據婦援會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只要是未經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他人性私密行為者,就必須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未經同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賞他人性私密影像者,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參與研擬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說,這次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非常重視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提出了「禁制令」制度。
朱芳君指出,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透過「禁制令」制度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複製前,以法令強制將其迅速刪除。
婦援會說,禁制令也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騷擾、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對性私密影像外流被害人是非常有效且實質的保護措施。
婦援會指出,草案中也將網際網路平台及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等企業經營者納入規範,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內容並保全證據,業者在接獲警方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配合進行,如不願配合,將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未限期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婦援會表示,希望透過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讓政府盡速彌補法律上的不足與缺失,保障民眾的隱私權。(編輯:陳怡璇)1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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