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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納管人用防蚊液 製造輸入需申請許可

2018/3/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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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行政院去年指示將人用防蚊液改由環保署化學局管理,化學局為了與環境用防蚊液區隔,今天發布修正相關辦法,未來不論製造、輸入人用防蚊液都應向化學局申請許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不僅延長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的產品有效期限,也將人用化學忌避劑(防蚊液)納入管理規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局長謝燕儒表示,人用防蚊液原本為衛生福利部管理,但由於衛福部認為防蚊液並不是人用藥物,且目的也並非治療,因此行政院去年3月便召開研商「人用化學防蚊液」管理措施會議,做成防蚊液全部都歸環保署化學局管理的結論。

謝燕儒指出,環保署原本僅有禁止環境用防蚊液用在人體,但由於新增納管了人用防蚊液,必須考量皮膚毒性等,避免人體使用造成過敏,修正條文也加嚴人用防蚊液的毒性管理。

謝燕儒說,未來只要是製造、輸入人用防蚊液都應向化學局申請核可,但若是原本就已經取得衛福部許可的防蚊液就不受限制。

除了加強人用防蚊液管理外,環保署也考量農業用藥原體有效期限已經改為5年,為避免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期限僅3年過後,全部都變成過期廢棄物,因此也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的產品有效期限延長為5年。(編輯:黃于)1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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