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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涉侵權 律師這樣說

2017/4/26 20:34(4/26 21: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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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26日電)網路紅人谷阿莫遭提告涉侵權,他強調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指出,若被法院認定構成「詼諧仿作」,有成為「合理使用」的空間,但仍依法官判定。

網路紅人谷阿莫以「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爆紅,卻也因此惹上侵犯著作權爭議,近日被片商和影音串流平台KKTV提告。

谷阿莫涉侵權,引發影視圈撻伐,藝人郎祖筠說,狡辯把「侵權」當作理所當然的「創作」;影評人膝關節更點出谷阿莫使用「金剛:骷髏島」影片,現在戲院還有場次,也沒發藍光,「請問你影片素材怎麼來的」;另有批評聲浪認為谷阿莫貶低他人作品拿去賺錢。

不過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蕭家捷表示,這起事件得先撇除谷阿莫如何評論或貶低影片,「這和著作權無關,如何評論是他的言論自由」,最終還是要回歸到,是否可以把影片或電視劇剪輯後,再重新加上個人詮釋放到網路上。

蕭家捷指出,過去在網路上經常可見到網友將電影「帝國毀滅」的片段重新配上字幕、詮釋,更早也有網友改編自「無間道」的「CD-PRO2」事件,「這在著作權法是一種『詼諧仿作』,存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谷阿莫用個人評論去詮釋電影、戲劇,也有類似之處。

蕭家捷指出,假設谷阿莫純粹是單純濃縮、剪輯影片,但沒有加上個人的創意和想法,這樣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

所謂詼諧仿作(parody)也是創作的一種方式,以戲謔方式轉變原著作本意,傳達自己與原著作不同的意念,或轉移為與原著作本意全然無關的其他表達。

谷阿莫之所以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原因是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範,「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6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承慶說,「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制中的黑洞」,法律當中無法明確規定使用多少是「合理使用」,且認定又常因為各種使用情形而不同,假設法院這次判定谷阿莫侵權不成立,也不代表日後他就高枕無憂,得視谷阿莫在不同影片是如何使用。

至於谷阿莫是否侵權,蕭家捷、劉承慶認為,最終仍得由法官判定。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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