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囑助善終 5成人不知新法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日電)可以自訂醫囑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預計3年後上路,根據民調發現,有超過5成民眾不知道這部法。醫師說,預立臨終醫囑有助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1月公布,是亞洲第一部「自己醫囑自己訂」法案,法案訂有3年緩衝期,在2019年1月正式上路實施,未來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若發生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5種住況,經醫療評估無法恢復,可終止、撤除維生治療或灌食。
媒體委託民調公司進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大調查」發現,有55%民眾不知道這部新法,不過,經提醒後,有83.5%民眾認同這個法案保障民眾醫療自主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在民調發布記者表中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安寧緩和照護條例進階版,只要民眾曾預立醫囑,當遇到突發狀況倒或疾病導致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所有維生器材都不能放上患者身體,進行加工延命。
雖然新法還沒正式上路,不過,市聯醫已經開始實驗「預立醫療決定」的諮商會議,透過醫療人員的諮商照護會議,將自己想要與不想要的各項醫療服務與臨終安排一一列出,在醫師、社工師、護理師見證下,完成預立醫療決定。
黃勝堅表示,今年3月開始到5月底完成100多人的預立醫療決定,絕大多數都是本來就有簽署不實施心肺復甦的意願表,必須要對自己生命有想法的人比較可能來簽預立醫療決定。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張尚文表示,根據健保署資料,臨終病人過世前1個月,在加護病房有52.9%屬於無效治療,無效治療的費用占加護病房總費用80%。
依法規定,要預立醫囑意願人必須滿20歲或是行為能力者,並由意願人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由醫院派出代表,和意願人及代理人舉行照護諮商會議。
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經代理人與2名以上見證人簽署,且要醫療機構核章,必須註記於健保卡,當意願人出現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重症等情況,經2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對2次照會確認,符合條件則可依意願人的預立決定執行。
不過,黃勝堅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沒有強制規定醫師必須依照意願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執行,但新法仍提供患者選擇,可找願意協助執行的團隊。10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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