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立法 教部:提高法律位階
2015/5/18 14:47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8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是提高法律位階,加強保障教師權益,並要求私校教師本薪比照公校,變更加給應經協商,否則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在立法院靜坐,抗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中的私校法施行細則原本強制規定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卻被改為「得準用」公校,一字之差,為私校大開減薪巧門,也可能讓私立大專助理教授面臨29K條款。
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表示,民國102年10月曾令釋私校教師本薪應比照公校教師,加給部分則由私校依財務狀況規劃,但要納入聘約,在未和老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但法規命令位階較低,僅能依私校法對違法學校處以減招等處分。
為加強對教師的保障,張秋元表示,教育部規劃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來提高法律位階,保障的範圍不變,要求本薪比照公校,加給由學校依財務狀況決定,為了讓校方落實執行,因此草案中新增罰則,教育部可處違法學校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張秋元指出,草案中也新增規定,加入工會的教師可由工會代表和學校協商權益,校方若未依聘約給薪或積欠教師薪水,學校董事會也要付連帶責任,並可按次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張秋元也表示,所謂的「準用」並不等於「適用」,因此草案內容由「準用」改為「得準用」在保障教師權益上並沒有差異;為保障私校教師待遇,教育部也希望立法能儘速通過,可適用教師待遇條例的私立學校教師約5萬多人,其中3萬多人是大專教師,2萬多人是中小學教師。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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