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身心障礙者若曾施暴 扶養義務人免負擔費用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2日電)監察院20日通過調查報告,督促衛福部提出新措施,未來身心障礙者被職權安置在社福機構時,若被安置者曾有對扶養義務人施暴等情形,扶養義務人可免負擔安置費用。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遲未修正,導致地方社福機關囿於現行規定,不敢自行免除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費用。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昨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此案緣由,原來是新北市周姓民眾的父親,在民國104年間燒炭自殺未果,社福機關以身心障礙陷於緊急危難為由,職權安置在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隨後社福機關在106年間找到周姓民眾,請求支付機構安置費用。
監委指出,周姓民眾表示,父親多年前自行離家,成長過程父親沒有支付扶養費用,都靠母親獨力扶養,現在大學也是半工半讀,若要為父親支付高額安置費,並不合理。
監委說,其實周姓民眾先前曾與姊姊一同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的扶養責任,但因尚未成年遭駁回聲請,成年後周姓民眾再次提出聲請,卻因法院審理了1年多,審理期間所產生的安置費用,還是由周姓民眾負擔。
監委說,類似案例其實很多,扶養義務人與被安置者因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已不來往,再碰面卻是對簿公堂,而法院對於這種日益增加的案件也疲於奔命,形成社福機關、身心障礙者與法院三輸的局面。
在監察院督促下,衛福部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監委說,這種同身心障礙者被職權安置在社福機構時,若被安置者曾經對扶養義務人施暴,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扶養義務人可免負擔安置費用。
監委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認為,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尚未修正,但社福機關可以多溫暖一些,因此提出作業原則,讓地方社福機關有明確的依據,解決弱勢民眾的問題,避免各地方社福機關標準不一,或對法令解釋歧異。(編輯:翟思嘉)1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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