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三讀 經部:6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拚上路
(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經濟部表示將於6個月內,參考國內外狀況與蒐集產官學研意見完成子法訂定,在子法中明定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案,針對半導體、電動車、5G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最高25%營所稅投抵優惠。施行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在修正案三讀後,經濟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台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一環,但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台灣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因此提出修法因應。
經濟部說明,此次修法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可鼓勵企業積極投資根留台灣,也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適用要件的規模及名詞定義,也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產官學研專家意見訂定,同時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滾動修正。
至於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經濟部表示也將在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對於立委關切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表示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此外,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法重點,經濟部強調,首先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其次,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如112年度達12%、113年度起達15%,在113年則得審酌國際間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給予產業緩衝期。
第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資抵減,且金額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編輯:林淑媛)1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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